西北视窗  影像故事

 

 作者:郑若瀚(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恐怖主义与人权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中国的反恐事业是中国人权事业的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强调要通过反恐工作消除人权实现的障碍,从而更好发展人权;另一方面强调要在反恐工作中恪守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的实践是全球反恐和人权事业的一次有益探索。

  免于恐怖主义威胁是充分享有人权的应有之义和基本前提

  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它深植于人性之中。恐怖主义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恐怖主义对于人权的消极影响是全面而系统性的。

  对于直接遭受暴恐袭击的公民而言,其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对于幸存者和遇害者亲友而言,他们往往蒙受长期的身心痛苦。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纵使免于遭受直接袭击,他们也无法避免地生活在强烈的恐惧之中,工作、教育、衣食住行皆受影响,基本自由将被实质性限缩。只要恐怖主义持续猖獗,秩序的不确定性和人的不安全感就会累进递增,经济发展停滞,社会文明不彰,人权的基础也会随之不断遭到销蚀。

  正因如此,国际社会对于通过反恐保障人权已形成基本共识。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恐怖主义行为、手段和做法的一切形式和表现,是旨在摧毁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的活动。

  作为恐怖主义受害国,中国长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中国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最大限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人权的更好实现夯实了社会基础。

  在反恐工作中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虽然反恐工作极端重要,必须坚决果断,但也不能失去原则和准绳。反恐工作,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准则,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内推进。

  随着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恐怖主义的法律概念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更加清晰,反恐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得到法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权,将依法惩治恐怖活动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机结合,在依法办理恐怖活动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既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又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当然,无论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还是将法律规定转化为无偏差的法律实施,都非一朝一夕之功。应当将反恐法治化理解为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理解为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需在实践中不断调适完善。

  中国反恐对全球反恐和人权事业具有启发性意义

  恐怖主义具有错综复杂的根源。应对恐怖主义从来不是一件易事,也不存在简便方法。中国在依法反恐保障人权的道路上艰难跋涉,积累凝结了经验。对全球反恐和人权事业具有启发性意义。

  一是通过宗教去极端化净化恐怖主义滋生土壤。大多数恐怖活动的背后有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子。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即使未直接转化为恐怖主义活动,也会因干涉信教群众教育、婚姻、生育、医疗和正常生活,而有碍于人权的实现。因地制宜采取去极端化措施,才能最大程度消除宗教极端主义滋生恐怖主义的风险和对人权的威胁。

  二是通过改善民生巩固根本。极端贫困、失业、失学等人权赤字问题通常容易与有组织暴力犯罪相伴而生,这就会为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滋生提供可乘之机。一旦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恐怖主义活动,恶性循环就难以扭转。必须在发展中妥善处理好民生问题,将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人权予以关切和维护。唯有人民安居乐业,反恐的社会基层才会更加稳固。

  三是通过公众参与增强反恐能力。政府是安全和人权的首要供给者,但人民在安全和人权事业中也具有主体地位。事实上,公众参与已成为现代“反恐战争”的关键一环。中国的经验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都表明,有效推动公众参与,才能塑造更具韧性的反恐能力。

  四是通过国际合作汇聚反恐合力。全球反恐成绩显著,但形势仍不容乐观。随着恐怖主义的跨国特征和全球性流动升级趋势越发显著,国际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反恐合作。同时,反恐国际合作需要同人权国际合作相结合。既要促进各国在反恐合作中根据本国法律保障人权,也要通过发展合作共同夯实反恐的社会基础,同时,还要增进共识,避免假借人权之名行干涉内政之实。